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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娱乐 微财经”2025年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5-11-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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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内容提要:本公告明确了多项核心内容,执行时间及关键规则如下:在风力发电领域,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利用海上风力资源生产的电力产品,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此前涉及陆上风电的相关优惠政策随旧文件废止同步调整;在核电领域则实行“新老划断”的差异化政策,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实现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将继续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中的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已获国务院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时,自正式商业投产的次月起算,10个年度内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除此之外的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仍按财税〔2008〕38号文件执行;2025年11月1日及以后经国务院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公告同时明确了政策衔接规则,即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对提振消费的支持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并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发布相关通知并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与通知不一致的旧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明确多方面政策优化:在国产品支持方面,鼓励相关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这些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通关时无需出口检验检疫,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进一步优化,且两类免税店国产品销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需引入老字号、文创、非遗等特色产品;在经营品类方面,口岸出境、进境及市内三类免税店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等商品,同时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加快境外热销商品上架进度,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采购引入更多国际品牌最新及热销商品;在审批与布局方面,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及相关经营主体确定权限下放至省级部门,同一口岸两类免税店可分别招标或按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口岸免税店经营面积可由相关方协商确定(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省级部门需结合本地实际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打造地域特色主题购物场景;在购物便利化方面,支持三类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旅客可提前预订并按规定提货,市内免税店预订商品可在同城市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相关部门和企业将优化购物流程并加强商品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组织实施上,财政部统筹协调,商务部、文旅部负责国货推介和政策宣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分别做好通关监管和退税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免税店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部分条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公告明确,政策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主体)及客户(按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或期货交易所非会员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为牌号AU99.99、AU99.95等且规格为50克、100克等的标准黄金,其中投资性用途指直接销售或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制品、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非投资性用途为除此之外的情形,实物交割出库指从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核心税收规则为: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时,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附加税,开具专用发票,后续销售(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需开普通发票;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续加工销售可开专用发票;客户购入黄金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按6%扣除率算进项税额,后续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可开专用发票;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公告还明确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专用发票开具规则,允许会员单位在交割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用途变更(需提前报告),相应调整发票类型及进项税处理,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等按现行规定征税;会员单位需如实申报黄金用途并记录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报告用途变更或违规开票的,首次违规将暂停开具特定发票3个月,再次违规暂停6个月,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开具相关抵扣类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的征管事项,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旧规,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及客户交易标准黄金的相关征管操作: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需凭交易所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交易所向买入方开具结算发票;发生实物交割时,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交易所开具带“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可凭其抵扣进项税额,后续销售相关黄金或加工产品需开普通发票不得开专用发票;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交易所开具带“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后续加工销售可开专用发票;客户购入黄金的,交易所开具带“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后续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可开专用发票。公告还要求开具发票时需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相关结算发票和专用/普通发票分别作为记账凭证和进项税额核算凭证,且需单独核算相关进项税额;交易所需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客户名单及交易数据,会员单位需留存黄金实际用途佐证材料并建立购入及销售台账(现有账册系统涵盖相关内容的可不单独建立),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财税要闻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内容提要:10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制度,从任职、履职、离职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督促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二是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促进董事高管和公司更好实现利益绑定。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审议责任、决策要求。四是做好与其他规则的衔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提升规则协调性。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内容提要: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十五个方面。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在办理会计事务、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人员配备、开展内部监督和配合外部监督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责任;第三部分是单位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单位会计人员、单位其他人员的会计工作责任;第四部分是会计服务机构工作责任,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计软件服务商的相关工作责任;第五部分是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财政部门、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监管责任;第六部分是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责任,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责任;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意见》将目前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工作责任的规定,梳理形成会计责任清单,有利于加强会计法治宣传,强化会计工作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为构建高效会计法治实施体系夯实基础。







政策汇编篇




  202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

1

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自产海上风力发电电力产品可享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核电方面,2025年10月31日前已投产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已核准未投产的自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享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

国务院发布的免税店政策优化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支持口岸出境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并给予退(免)税优惠、要求国产品销售面积占比不低于四分之一,新增手机等六大免税品类,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审批权限并优化布局,支持免税商品网上预订及跨店提货。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关税〔2025〕19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黄金相关税收政策: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未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按投资性(交易所增值税即征即退,后续销售开票有明确限制)和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6%扣除率算进项税额)分别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会员单位改变标准黄金用途需提前报告并调整发票及进项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黄金交易增值税征管事项(废止相关旧规),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及客户,核心包括按黄金用途开具对应字样发票、规范进项抵扣与财务核算,交易所需传递交易相关信息,会员单位需留存用途佐证材料并建立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政策解读篇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读: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同时明确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要点】

1.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核电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变动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废止文件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明确的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如下:

序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发文字号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 四、八、九条

财税〔2003〕86 号

3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3〕87 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 四、五、七条

财税〔2006〕65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7〕1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 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财税〔2016〕36 号



【华政观察】

此次政策调整是国家基于行业发展阶段、政策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未来税制改革方向所做出的一次精准优化。陆上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于行业发展初期,目前在政策和市场的“双轮”驱动下,我国风力发电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良好行业发展势头无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故对已经实现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及时退出,而海上风力发电的技术难度和建设成本更高,是目前需要继续扶持的领域,保留海上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方面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目前海上风力发电成本的客观原因。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什么关系?

解答: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措施?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多长时间会有信用修复反馈结果?

解答: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